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义务人有哪些

法律分析:
(1)通常情况下,侵权行为实施人若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要对其侵权导致的他人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,这体现了责任自负原则。
(2)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时,监护人成为赔偿义务人,因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负有监管和保护义务。
(3)用人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,用人单位担责;提供劳务者因劳务致害,接受劳务方担责,这是基于雇佣关系和利益归属确定的责任。
(4)公共场所经营者、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他人损害,需担责;若因第三人行为致害,第三人担责,组织者等未尽义务则承担补充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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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义务人需依不同情形确定。常见的赔偿义务人是侵权行为实施人,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人,要对自身侵权行为致他人人身损害担责。

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情况,其监护人是赔偿义务人。用人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致他人人身损害,用人单位担责;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他人损害,接受劳务一方担责。

公共场所经营者、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组织者,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他人损害,应担责成为赔偿义务人。若因第三人行为致他人损害,第三人担责;经营者等未尽安全保障义务,承担相应补充责任。

解决措施与建议:
1.公民应增强法律意识,谨慎行事,避免侵权行为。
2.监护人要切实履行监护职责,加强对被监护人的监管。
3.用人单位和接受劳务方要加强员工管理和培训。
4.公共场所经营者等要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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结论:
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义务人根据不同情形确定,包括侵权行为实施人、监护人、用人单位、接受劳务一方、公共场所经营者等。
法律解析: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,若行为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其侵权行为致他人人身损害,需自行担责。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,监护人要承担赔偿责任,这是为保障受害者权益,也促使监护人尽到监管职责。用人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侵权,用人单位担责,因为工作人员行为代表单位。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他人损害,接受劳务一方担责。公共场所的经营者、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组织者,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他人损害,应担责;因第三人行为致损,第三人担责,若经营者等未尽安全保障义务,承担相应补充责任。若您在生活中遇到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认定的难题,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,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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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若侵权行为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受害者可直接要求其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。
(二)遇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,向其监护人索赔。
(三)若是用人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侵权,向用人单位要求赔偿;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侵权,向接受劳务一方索赔。
(四)公共场所经营者、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损,可要求其担责;若因第三人行为致损,先找第三人,组织者等未尽义务的,可要求其承担补充责任。

法律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,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,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。劳务派遣期间,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;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,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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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通常侵权行为实施人若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对其侵权致他人人身损害担责。

2.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他人人身损害,监护人是赔偿义务人。

3.用人单位员工执行工作任务、提供劳务者因劳务致他人损害,单位或接受劳务方担责。

4.公共场所经营者等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损,担责;第三人致损,第三人担责,前者未尽义务则承担补充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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